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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兰州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推进产业快速集聚,促进新区产城融合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新区规划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新区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并在新区纳税的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入驻新区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符合新区产业布局、投资额度、投资强度、投资进度等方面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入驻新区的项目除享受本政策外,仍按规定叠加享受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国家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国家及甘肃省支持新区开发建设政策、新区制定印发的其他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