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十二届党代会以来全省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情况
日期:2018-04-17 浏览 258

甘肃省十二届党代会以来全省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情况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关于对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精神,省十二届党代会以来,我厅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在调整养老金、离退休待遇、养老保险关系、参保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方面发布了许多政策文件,改革不断深化,制度不断完善,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历史遗留问题逐步解决,人民群众养老保险权益得到了较好保障,实现了可持续发展。据统计,2012年至2015年这4年间,出台养老保险政策文件23项。

    一、2012年出台政策4项

    (一)出台的政策

    1、《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甘人社通〔2012〕114号)

    2、《关于转发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甘人社通〔2012〕104号)

    3、《关于转发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人社通〔2012〕343号)

    4、《关于公布2011年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甘人社通〔2012〕186号)

    (二)解决的问题

    一是我厅印发了《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甘人社通〔2012〕114号)文件,自2005年开始,2012是连续第8年对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有85.22万人参加了调待,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33.71元,调待后月平均达到1756.07元。将13.3万“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工作,其中领取待遇11.3万人。

    二是我厅联合省财政、省军区政治部、后勤部联合转发国家人社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下发的《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2〕104号)文件,就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进行了明确。

    三是我厅联合省统计局下发了《关于公布2011年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甘人社通〔2012〕186号),公布了我省2011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为32906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6731元。

    四是我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人社通〔2012〕343号)文件,对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2013年出台政策9项

    (一)出台的政策

    1、《关于做好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13〕11号)。

    2、《关于发放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高龄补贴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2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甘人社通〔2013〕127号)。

    4、《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159号)。

    5、《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250号)。

    6、《关于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最低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318号)。

    7、《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问题的批复》(甘人社函〔2013〕121号)。

    8、《关于核销甘肃驼铃客车厂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批复》(甘人社函〔2013〕153号)。

    9、《关于公布2012年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甘人社发〔2013〕213号)。

    (二)解决的问题

    一是我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13〕11号)文件,2013年是连续第9年对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据省社保局统计,有93.8万人参加了基本养老金调待工作,其中“五七工、家属工”人员13.02万人,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174.12元,调待后为1941.93元。

    二是我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发放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高龄补贴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2号),为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发放高龄补贴400元;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

    三是我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甘人社通〔2013〕127号),就2007年11月,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2007年198号文件《关于实施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了强调和明确,要求各市州人社部门搞好有关待遇补发和纠正工作。

    四是我厅给省属企业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159号),将红军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900元;抗战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80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700元。

    五是我厅联合省财政厅、省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250号),将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调整到6407元,一次性抚恤费调整到3203元,较原标准分别提高了1476元,737元。

    六是在前期认真调研、征求意见、反复测算、沟通汇报等基础上,经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省不再执行企业退休(职)人员最低养老金按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计发的办法。我厅下发了《关于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最低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318号),强调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应严格按照国发〔2005〕38号和甘政办发〔2006〕87号的规定计发,在取消挂钩机制后,最低养老金标准继续实行目前标准。

    七是慎重研究出台了困难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2013年下半年,我省养老保险有关数据公布后,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普遍反映缴不起养老保险费,再加上兰州市实行五险合一的改革,在慎重研究后,我厅给兰州市人社局回复《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问题的批复》(甘人社函〔2013〕121号),规定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八是做好政策性破产企业中的有关工作。甘肃驼铃客车厂破产清算组上报了《关于请求上报省政府核销甘肃驼铃客车厂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报告》(甘交客政破〔2012〕1号),我厅和省财政厅在省政府同意后,给该组批复了《关于核销甘肃驼铃客车厂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批复》(甘人社函〔2013〕153号),同意核销该单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54149.83元。

    九是2013年5月底,我厅下发了《关于公布2012年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甘人社发〔2013〕213号)文件,公布了2012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38440元,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0922元。

    三、2014年出台政策5项

    (一)出台的政策

    1、《关于做好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110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重大贡献科技人员退休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程序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3号)

    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4号),

    4、《关于公布2013年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199号)

    5、《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248号)

    (二)解决的问题

    一是我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110号)文件。2014年是连续第10年对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按照10%的标准,据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计,有99.38万人参加了调整工作,2014年调整前全省退休(职)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1816.00元,调整后为2006.43元。

    二是2014年,我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重大贡献科技人员退休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程序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3号),对企业退休劳模等人员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规范完善。

    三是我厅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4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四是我厅和省统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2013年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199号)文件,公布了2013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44109元。

    五是随着我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数据统计的公布,2014年,及时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248号),将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调整到7325元,比2013年标准增加了945元;一次性抚恤费调整到3676元,比2013年标准增加了473元,两项调整比原标准提高了将近15%。

    四、2015年出台政策5项

    (一)出台的政策

    1、《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101号)

    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5〕86号)

    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为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318号)

    4、《关于公布2014年甘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187号)

    5、《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离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220号)

    (二)解决的问题

    一是我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101号)文件。2015年是连续第11年对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按2014年度全省平均养老金10%调整,平均每人增长约200多元,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约2100多元,处于全国中等水平,全省约105多万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了调整。

    二是2015年以来,我省抓紧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在深入调研、测算汇报、严密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施办法,在报经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审查备案,并提交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省政府正式印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5〕86号)。随后,又组织了改革政策和经办工作培训班,全省1200多人参加了培训。目前在全省已开展大规模数据采集工作,这标志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帷幕已正式拉开。目前,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正在修改完善中。

    三是我处配合厅工资福利处统计企业健在抗战老战士人数600多人,上报省委宣传部,为国家纪念抗战70周年营造氛围,争做贡献。我厅下发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为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318号),就慰问金的发放范围、标准、渠道予以了明确。

    四是我厅联合省统计局下发了《关于公布2014年甘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187号),公布了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48470元;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7273元,为全省社保工作提供了可靠的基础数据,同时也提高了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金额。

    五是我厅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离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220号)文件规定,2015年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离退休待遇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意见〉等3个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法〔2015〕102号)规定执行。明确要求,今后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调整离退休费及津贴补贴标准,参照机关相应离退休人员标准执行,资金从原渠道支付。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刘峰撰稿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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