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事代理单位:
根据兰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兰州市社保七月份网报系统升级及业务经办调整的预通知》、兰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新系统上线后医保业务办理的相关通知》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兰住金〔2021〕23号)等相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省人力资源市场人事代理单位各项社保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保及医保缴费基数
为方便参保单位,兰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兰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社保及医保缴费基数调整时间由原来每年7月调整为次年1月,2021年7月不再调整各社保及医保缴费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
省人力资源市场人事代理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费基数调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得超过我市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820.58元的3倍,即:23461.74元,最低不得低于省政府最新发布的兰州市城关区最低工资标准,即1620元。
申报基数核定所需材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
三、相关说明
为确保各项工作按时申报,请各代理单位积极配合,于 7月15日前将以上材料报送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一楼政务大厅人事代理部。
联系电话:0931-8783433
特此通知
2.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
2021年7月5日